2015全国工商为农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37.4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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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,进一步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秩序,切实保护广大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,工商总局部署全国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自7月15日至10月15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。各地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部署,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工作方案,以家用电器、儿童用品、服装鞋帽、装饰装修材料等为重点品种,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商场、超市、集贸市场、批发市场、小卖店为重点场所,以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整治内容,通过对日常监管执法信息、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分析,集中梳理农村市场中存在的商品质量突出问题,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执法,切实把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,取得显著实效。各地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,畅通农村消费者的诉求渠道,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、投诉、举报。专项整治期间,全国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,统一行动,共出动执法人员39.9万人次,检查各类经营主体144.9万户,查处案件11108件,案值9575.96万元,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9件;共受理农村商品市场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41802件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37.4万元,有效地净化了农村商品市场。
一、高度重视,明确责任分工,加强督导落实。按照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要求,总局高度重视,针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,积极研究制定下发专项整治通知,提出明确要求。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,各地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,及时组织部署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,明确细化工作任务。北京、辽宁、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广西、甘肃、宁夏等地通过召开会议、下发文件等不同形式提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,严格落实农村商品质量监管责任,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和区域监管责任制,突出本区域工作重点,认真梳理排查,扎实开展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,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。各地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中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,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,监管执法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,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打下坚实基础。
二、突出整治重点,强化行政执法,严厉打击农村商品质量违法行为。各地在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基础上,严格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赋予的职能,依据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》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规定,突出农村市场常见的家用电器、儿童服装和儿童玩具、服装鞋帽、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,采取市场检查与重点排查、集中整治与暗访抽查、执法检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措施,加强对农村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。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,整合利用日常监管、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等信息,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市场开展市场检查和问题商品清查,净化农村商品市场。各地还深入排查违法案件线索,大力推进“诉转案”工作。江苏、广东、海南、云南等地结合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,重点查处农村市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,退市不合格商品。吉林、安徽、新疆等地积极开展部门间协作配合,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,促进商品质量的源头治理。各地均加大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示力度,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推动农村商品经营者诚信自律、守法经营中的积极作用。
三、加强教育引导,畅通维权渠道,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各地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和12315“五进”等消费维权网络作用,进一步畅通农村消费者的诉求渠道,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、投诉、举报,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上海、福建、湖南、山西等地强化对
12315信息系统案件抽查、回访、通报,注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情况的考核。陕西、黑龙江、成都、青岛等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行政指导,督促农村市场商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,对违法经营者采取行政建议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等方式,促进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规范经营。
四、加大宣传力度,增强社会影响,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社会氛围。各地以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,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作用,利用宣传栏、政务微博、报刊、网络、电视等多种渠道,集中宣传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督促和引导农村市场有关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,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义务,严把进货关,加强商品保管、运输的质量保障措施,认真履行不合格商品下架、商品质量承诺等责任和义务。重庆、贵州、长春等地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的作用,及时解决农村市场消费纠纷,积极发布消费警示,曝光典型案件,提高农民消费者识假辨假、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。青海、内蒙古、西藏等地组织依托“消费维权乡村行、社区行”活动,零距离为农村、牧区居民开展消费维权服务,讲解相关维权知识,提升农牧区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理念。天津、江西、湖北、四川、沈阳等地通过开设专栏、广播宣传、悬挂标语、举办讲座、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,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个性化的商品消费教育、消费知识普及、消费警示发布和消费法规宣传,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咨询和消费教育,引导农村消费者理性消费、科学消费。
下一步,工商部门将总结农村商品质量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,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。继续完善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,加强商品质量的线上和线下监管执法,加大案件查办和信息公示力度,促进农村市场商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,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一、高度重视,明确责任分工,加强督导落实。按照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要求,总局高度重视,针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,积极研究制定下发专项整治通知,提出明确要求。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,各地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,及时组织部署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,明确细化工作任务。北京、辽宁、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广西、甘肃、宁夏等地通过召开会议、下发文件等不同形式提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,严格落实农村商品质量监管责任,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和区域监管责任制,突出本区域工作重点,认真梳理排查,扎实开展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,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。各地工商、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中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,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,监管执法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,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打下坚实基础。
二、突出整治重点,强化行政执法,严厉打击农村商品质量违法行为。各地在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基础上,严格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赋予的职能,依据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》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规定,突出农村市场常见的家用电器、儿童服装和儿童玩具、服装鞋帽、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,采取市场检查与重点排查、集中整治与暗访抽查、执法检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措施,加强对农村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。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,整合利用日常监管、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等信息,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市场开展市场检查和问题商品清查,净化农村商品市场。各地还深入排查违法案件线索,大力推进“诉转案”工作。江苏、广东、海南、云南等地结合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,重点查处农村市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,退市不合格商品。吉林、安徽、新疆等地积极开展部门间协作配合,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,促进商品质量的源头治理。各地均加大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示力度,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推动农村商品经营者诚信自律、守法经营中的积极作用。
三、加强教育引导,畅通维权渠道,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各地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和12315“五进”等消费维权网络作用,进一步畅通农村消费者的诉求渠道,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、投诉、举报,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上海、福建、湖南、山西等地强化对
12315信息系统案件抽查、回访、通报,注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情况的考核。陕西、黑龙江、成都、青岛等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行政指导,督促农村市场商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,对违法经营者采取行政建议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等方式,促进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规范经营。
四、加大宣传力度,增强社会影响,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社会氛围。各地以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,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作用,利用宣传栏、政务微博、报刊、网络、电视等多种渠道,集中宣传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督促和引导农村市场有关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,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义务,严把进货关,加强商品保管、运输的质量保障措施,认真履行不合格商品下架、商品质量承诺等责任和义务。重庆、贵州、长春等地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的作用,及时解决农村市场消费纠纷,积极发布消费警示,曝光典型案件,提高农民消费者识假辨假、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。青海、内蒙古、西藏等地组织依托“消费维权乡村行、社区行”活动,零距离为农村、牧区居民开展消费维权服务,讲解相关维权知识,提升农牧区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理念。天津、江西、湖北、四川、沈阳等地通过开设专栏、广播宣传、悬挂标语、举办讲座、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,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个性化的商品消费教育、消费知识普及、消费警示发布和消费法规宣传,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咨询和消费教育,引导农村消费者理性消费、科学消费。
下一步,工商部门将总结农村商品质量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,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。继续完善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,加强商品质量的线上和线下监管执法,加大案件查办和信息公示力度,促进农村市场商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,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