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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2025年国庆首日,黑龙江省虎林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吴女士投诉。吴女士此前在当地某瑜伽馆预付了3400元购买课程,后因需赴外地工作,向馆方申请退还剩余课程费用2115元,却被以“缴费不退不转让”为由拒绝。无奈之下,吴女士通过“全国消协智慧315”平台发起维权。
【调解过程及结果】
接到投诉后,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研判案情,并尝试联系瑜伽馆经营者,对方以“假期在外无法配合”为由拒绝沟通,且明确表示不愿退款。后经多轮普法沟通,经营者态度明显转变,并主动联系消协明确表示同意退还2115元预付款,且按约定及时退款到账。
【案例点评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本案中,吴女士因赴外地工作这一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上课,瑜伽馆已无法按原约定提供剩余课程服务,依法应向吴女士退还剩余预付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本案中,瑜伽馆“缴费不退不转让”的声明,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要求退款权利的格式条款,即“霸王条款”,无法律约束力。
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,是预付式消费的核心规制条款,明确经营者三大义务。一是书面合同义务。该条款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,需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服务内容、价款、预付款退还方式等关键事项。本案中,瑜伽馆仅以口头告知“缴费不退不转让”为由拒绝退款,未与吴女士签订包含退款约定的书面合同,违反了此项义务,也导致双方争议缺乏合法约定依据。二是按约履行义务。该条款规定经营者需按约定提供服务,不得降低服务质量;未按约定提供的,应依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。吴女士因工作调动无法上课,瑜伽馆客观上无法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,却拒绝退还2115元剩余预付款,违背了“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需退款”的核心要求。三是经营变动告知义务。条款虽未直接涉及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无法继续,但强调经营者出现经营风险、停业或迁移时需提前告知并处理预付款。此案中,瑜伽馆拒绝退款的理由,本质是规避无法履约时的退款责任,进一步印证其行为的违法性。
(案例来源: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文章来源:《中国消费者》杂志2025年第11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