媒体
关注我们
中国消费者
公众号
中国消费者
微博
中国消费者
抖音号
315评测
抖音号
私域直播购物售后消费纠纷
来源:中国消费者网
2026-11-3 16:49:36
分享文章让更多人看到
分享
分享到
新浪微博
微信好友

微信扫一扫分享

QQ20261103-164617.png

案情简介

2026年7月,张先生接到一通自称“某数码品牌VIP回访中心”来电,对方准确报出其曾购买过的产品型号取得张先生信任后,将其拉入一企业微信私域群。群内发布标注“仅限内部VIP”的专属直播链接,张先生好奇点击进入私密直播间。主播在直播间介绍该场直播为“品牌十年口碑庆典,仅此一场”,为回馈广大用户推出一款“至尊感恩大礼包”,其中包含某品牌一部最新款折叠屏手机(价值12999元)、一台高性能平板电脑和一副高端耳机,宣称单品总价值超20000元,活动抢购价10700元。直播间页面不断滚动“仅剩3单”、“已售罄补货”等库存相关提示,张先生随即下单抢购并支付10700元购买该礼包。张先生收到包裹拆开后发现,礼包内手机为无法开机的模型机,平板电脑为廉价三无产品,耳机盒内未见耳机。张先生随即联系商家(注册地为外省某地个体工商户),沟通时对方以直播间及商品详情页均标注“私域特惠,一经售出不退不换”为由,拒绝任何处理。张先生随后发现该企业微信账号已被注销,直播链接失效。

本案中存在哪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?

1.涉嫌以次充好、消费欺诈。主播宣称礼包包含某品牌新款折叠屏手机(价值12999元)、高性能平板和高端耳机,实际交付的是无法开机的手机模型机、廉价三无平板,且耳机缺失。商品实际状况与宣传严重不符,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、以假充真,涉嫌欺诈。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五条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七)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。第十六条: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(七)项至第(十)项、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,属于欺诈行为。

2.涉嫌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。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。

3.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。直播间及商品详情页标注“私域特惠,一经售出不退不换”,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任何处理。该条款属于预先拟定、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,且未经与消费者协商,依法应属无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否则该内容无效。

4.构成价格欺诈和误导消费。直播间宣称单品总价值超20000元,活动抢购价10700元,用虚假的活动价格来诱导消费者消费,违反了价格和营销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的基本要求。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第十七条: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,欺骗、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第十九条第(三)项:“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:……(三)通过虚假折价、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。

5.商家失联,拒绝承担责任。商家收款后即解散社群、注销账号、关闭直播链接,致使消费者无法找到责任主体,属于典型的“售后失联”行为,拒绝承担相应责任,侵犯消费者的求偿权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(供稿: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)

(编辑:武文艳)

您好,有什么可以帮助您?